浙江省湖州长兴县综合执法局于2023年3月31日作出长综执罚决字〔2023〕第001052号处罚决定。内容如下: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3年03月20日早上开始在位于XX县XX镇XX路XX号店招为“XX”的店内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该行为于2023年03月20日上午10时00分被我局执法人员与长兴县民政局联合组织执法检查时发现,经现场勘查,XX县XX镇XX路XX号店招为“XX”的店内放置有锡箔元宝、绢花、锡箔纸等殡葬用品,其中锡箔元宝属于封建迷信殡葬用品。截止被查处时当事人还未售出。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制发了长综执登存通字【2023】第06-0003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对店铺内锡箔元宝2袋予以先行登记保存。2023年03月27日,我局向当事人制发了长综执登处通字【2023】第06-0003号《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同日我局受当事人委托,将锡箔元宝2袋移交长兴县民政局,予以销毁处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建议立案查处。依据《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2袋锡箔元宝。
法律依据:1.《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2.《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分析:
我认为该行政处罚合法。
民间风俗,它是人们创造和世代相传的生活文化,是约定俗成的风尚、礼仪、习惯和禁忌的总和;是一定历史时期、一定地域范围内,由人们共同创造并流传下来的一种具有群众特色的生活文化形态,它不是官方正式的文化传承;封建迷信是指盲目沉迷地信仰和崇拜倾向于某人物或邪门说法,它是由统治阶级宣传、灌输而形成的一种文化形态,通常被用来巩固封建统治的合法性和神圣性,也用来压制民众,限制人们的自由。
民俗和封建迷信都是传统文化的一部分,但它们有着不同的特点和内涵。
民俗不同于封建迷信。民俗具有群体性,是集体意志的体现,寄托表达着对美好生活愿望的期待和祝愿;而封建迷信是个体性,具有很强的个人目的性。民俗活动一般是非营利性的,而迷信活动具有很强的欺骗性,往往以获取钱财为目的。
虽然民俗和封建迷信是不同的文化形态,但它们之间也有一定的联系。封建迷信有时会借鉴民俗中的某些文化元素,比如把某些节日、仪式等神化,使其成为一种宗教仪式;同时,民俗也受到封建迷信的影响,比如某些迷信观念被加入到某些民俗仪式中。但总的来说,民俗和封建迷信是两个不同的文化范畴,需要从不同的角度去认识和分析它们的特点和内涵。
我认为,封建迷信丧葬用品指无科学依据,盲目相信且实际付诸行动的,过度的对已故先人的祭祀用品。本案中,锡纸元宝等丧葬用品,如果将其认定为合法的丧葬用品,那么从某种意义上就承认了鬼神的存在,违背了现实科学依据。且将丧葬用品捎给已故先人的行为,已经过度寄托对先人精神上的思念,已经是对先人不切实际物质上的供给,应当被认作为《丧葬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中,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的范围。
同时,对本案进行程序上的合法性分析。
行政处罚的依据:该行政处罚的依据为《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因此,该行政处罚的依据是合法的。
行政主体: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该行政主体应为民政部门会同工商管理部门,本案中为浙江省湖州长兴县综合执法局与长兴县民政局,行政主体合法。
行政处罚的事实、证据:该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是当事人在销售锡箔元宝时涉嫌违反了《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该行政处罚决定在事实认定方面详细地列举了当事人的行为,并提供了当事人销售的锡箔元宝被先行登记保存和销毁处置的证据,因此可以认为该行政处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行政处罚的适用:该行政处罚决定依据《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2袋锡箔元宝的行政处罚。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可以被没收,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因此,对于当事人销售的锡箔元宝作出没收的行政处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综上,浙江省湖州长兴县综合执法局于2023年3月31日作出长综执罚决字〔2023〕第001052号处罚决定程序合法,行政公开。故此,笔者认为该行政处罚具有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