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婚姻会是爱情的坟墓?婚姻是一种法律关系,是一种制度,而爱情则是一种情感关系。虽然婚姻可以建立在爱情的基础上,但是它们并不是完全相同的概念。爱情不同于婚姻,往往只能在懵懵懂懂中执子之手,而面对柴米油盐时无法与子偕老。我们寄希望于爱情的美好,然而现实的生活往往会打破这美好的局面。然而谁不希望能有一个完整的婚姻呢?
为什么如今的中国,年轻一代人的离婚率会很高?婚姻是一个复杂的制度,涉及到许多方面,如经济、社会、文化、家庭、个人等等。婚姻的维持需要双方不断地努力,包括彼此的理解、尊重、信任、支持、包容等等。如果夫妻双方无法共同维护婚姻,或者由于性格、价值观、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差异导致冲突和分歧,那么婚姻就很难继续维持。此外,婚姻的维持也需要双方有一定的心理准备和成熟度。在面对困难、挑战和诱惑时,夫妻双方需要具有足够的耐心、理智和坚定的决心,同时也需要对自己和对方有清醒的认识和了解。如果夫妻双方在这些方面存在问题,婚姻就很容易成为爱情的坟墓。
对于内在的婚姻关系我们无法维护时,我们只能寻求外在的保障
我们都知道,秩序是法的基础价值。我们为什么在生活中不会去触碰法律,违背法律。因为我们在潜移默化中被法律所约束着,推而广之,婚姻呢。如果说基于夫妻间的共识,从而制定的夫妻忠诚协议,那么婚姻忠诚协议也就将会从某种意义上约束着夫妻间的不违背底线的行为。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同样从某种意义上体现了夫妻间忠诚的关系。在普通的生活中,夫妻忠诚协议如同生活中的法律一般,相比对我们的约束,其利更大于弊。在你不违背其规定的情况下,夫妻忠诚协议可以说相当于空气般的不存在,不会对生活造成影响。然而对于行为人意识不坚定的某些行为,夫妻忠诚协议可以阻止行为人实施某些即将违反的行为,或者打消行为人违反的念头。由此可以看出,合理的夫妻忠诚协议可以对夫妻关系作出保障,降低潜在的不忠的情况,从而达到适当的降低离婚率。
合理的夫妻忠诚协议在保障权益方面也能作出更好的限定
当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无法修复时,往往当事人双方带感情的主观陈述无法客观的表述出其过失,参杂感情的案件法官往往也很难从中权衡定夺。即便是婚前协议对相关财产进行了规定,夫妻间的共同财产仍难以划分。如果存在合理的婚前协议,那么将能很大程度上减小司法资源的浪费,减轻法官判案,律师了解案件的压力。
合理的夫妻忠诚协议的签署,不仅仅是对于感情之间的保护,同时也是对无过错方的保护。理想的婚姻的基础都奠定在感情之上,合理的对于过错方的惩罚同样也是对无过错方的安慰,同样也是对婚姻的保护,出于对弱势方的保护。由此可见,合理的夫妻忠诚协议的签署,同样是对婚姻关系的保护,也能有效的降低离婚率,让年轻一代不再那么惧怕婚姻。从某种意义上说,也和如今的计划生育政策相贴合,能侧面提高中国的年轻一代的生育能力,不那么抗拒和反感孩子。
如何界定夫妻忠诚协议是否合理?
那么怎样才能算是合理的夫妻忠诚协议?合理的夫妻忠诚协议我认为不应当是规定细枝末节和异性接触次数、频率、回家时间等。诚然,你有权利怀疑对方是否有不忠的行为,但是如果只在乎于如此,则会限制夫妻间的自由,违背了自由的原则,不符合法律法规,也会使得夫妻间的情感造成破裂。但是可以对结果性问题进行规定,对行为后果进行规定。从已然的行为结果出发,从而分析其所破坏的协议,对过错方进行处罚,对最终造成的后果进行规定,而不限制夫妻双方的行为过程,这样既没有限制夫妻间的自由,不会破坏夫妻的感情关系,也会在彼此之间建立相应的准则与标尺,能从结果上减少不忠的行为,才会更有利于婚姻的发展。这样的夫妻忠诚协议也更有利于处于结婚前的双方认识婚姻运行中所存在的后果,从某种意义上能筛选有效婚姻,从而让婚姻更具有完整性。
如何切实落实合理的夫妻忠诚协议?
我认为如果可以使得夫妻忠诚协议有效,那么必然得有相应的国家机关进行认证,单纯的夫妻间的协议不进行公证,那么将无法保障其权利,从而也无法受到保障。虽然看似说对夫妻忠诚协议进行公证会占用大量司法资源,但是从整体上看,对合理的夫妻忠诚协议进行公证,能让夫妻间认识到什么是理想的夫妻关系,知道彼此给对方适应的限度。同样能减少后期在法庭上的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以及减轻司法工作人员的压力,从最终目的上减少了对于司法资源的浪费。
同时合理的夫妻忠诚协议,取证难度并不是那么大。在以往的不合理的夫妻忠诚协议中,对于过错方的取证以及重大过错的鉴定是很难的,往往会造成其他的不法侵害。但基于合理的夫妻忠诚协议不会规定细枝末节,而是只在乎最终的结果。由于造成最终的结果的确定性,是双方感情的破裂,自然会出现明显的过错方。所以我们不需要从过程上对于不忠行为进行取证,正常的感情破裂的婚姻,彼此之间是不愿意正常继续婚姻关系的。从结果上出发更能有效的获取过错方的不忠的证据,从而减少对于取证中更深的不法侵害行为。
故此,我认为国家应当倡导合理的夫妻忠诚协议,无论是对普通民众间的夫妻关系,或者整体社会效果,以及对于国家的司法压力,都是利大于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