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杭州市政府网上公布了一批行政处罚的公开信息,主要是对侵犯女性隐私的男性的行政处罚。
对此,我赞同其做法。
行政处罚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惩戒为目的,而不是以实现义务为目的。对侵犯女性隐私的男性作出行政处罚,并且公布在政府公开网站上,我认为虽侵犯了部分男性的姓名隐私权,但是对其并未造成多大的损害后果。如果未公开其相关信息,将对“色狼”本身起到威慑作用,同时可能导致再犯发生;相比之下,将其部分信息公开,能起到很好的警示效果,起到惩戒的目的,所以该行政处罚应当被认定合法。
且在本次事件中,政府网站公示行政处罚结果仅是为了以儆效尤,行政处罚公示度掌控合适。如果完全隐藏行为人的身份信息,则无法起到警示作用,不能达到震慑效果,而公示信息过多则会侵犯行为人的隐私权。该行政处罚仅公开了侵犯女性的男性的姓名,并未公开其他信息。不会过多的涉及到对其隐私权的侵犯,同时,能对那批“色狼”起到很好的心理暗示,内心警示作用,也能告诫其他有相同想法的男性,阻却其犯罪念头。同时,一个省份重名的人数很多,看似会对“色狼”本身造成不好的影响,但实则上并不会对其生活造成多大的影响,即便导致当事人受到社会上的污名化和歧视,那也是当时人应当预测到的后果,也在其意料范围之内。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浙江省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在互联网上公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可以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者摘要信息(摘要信息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等内容)
故此,我认为该公开公示对“色狼”的行政处罚,我认为合理合法。